因此有必要在将来的实践中,在反思的基础上对实名制进一步加以调整,寻找更为精细适当的变通方案从而与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更好地协调。
所以,尽管国体优先没错,但政体要与国体匹配也是硬道理。为了使得这种肯定性结论能够获得历史经验的支持,回到1787制宪过程去寻找相关实例就显得尤为必要。

[34] 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我们的动机,并非以英国政府为原模,统治我们的头脑。黄海:《灰地:红镇混混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三,对宪法草案讨论的枝节性与防卫性倾向。制宪资源影响着制宪目标的选择与制宪策略的运用,所以,制宪资源具有支持与限定的作用。
民国政治的基本规则在于:武力是政治的出发点和最终依据。虽然最后的1787年宪法在行政权的设置上反映了威尔逊先生等人的主张,但宪法赋予了议会宣战权、弹劾权等权力,何尝不是对伦道夫先生等人对君主制担忧的规范表达?不以他有资源为圭臬,而以对自身特性的挖掘为指针,这种论证方式可以说贯穿了1787年宪法制订的整个过程。〔[xxviii]〕 宪法起草小组做资料工作的史敬棠谈话记录,转引自《毛泽东传》(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页。
而我们若进行战争,必是正义的,所以用战争较宣战好。有学者指出《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效仿日本明治宪法所规定的臣民的权利方面的内容,但并没有规定明治宪法所规定的日本臣民所享有的移徙自由(第22条)、书信秘密受保护(第26条)、信教自由(第28条)及请愿权利(第30条),而《大纲》却规定了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及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两条明治宪法中所没有的条文。〔[xliv]〕 对此可分析如下: 第一,有些苏联宪法规定的内容,1954年宪法没有盲目照搬。一切公民皆能自由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反宗敎宣传的规定。
〔[xvii]〕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122页。印度尼西亚的宪法修改顾问委员会的成员曾到泰国和韩国学习其宪法法院制度等。

〔[xiii]〕 总体上看,1949年之前的制宪权概念和理论主要继受于西方,虽没有体系化,但制宪权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并经过了本土化的改造。1893年出版的郑观应著《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会,实行立宪政治。同时,1954年宪法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中国国情,力求在本土与国外经验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有关苏联宪法著作中,也是以机关活动、而不是以权来区别各种国家的。
注释: 〔[i]〕 参见韦庆远等:《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人民既为主权之主体,其意志自不受限制,由是宪法上便不应预定修改之手续,宪法之规定只在束缚议会,只在束缚根据宪法而产生之机关(是即法人之所谓Pouvoir constitué),而非所以束缚享有制宪权之人民,或其所选出之制宪机关(是即法人之所谓Pouvoir constituent),此说为法国大革命时代政论家史鄢(Sieyès)之所主张。将这个版本与1982年宪法英文本、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英语文本对照来看,其用语更加符合国际通行的法律用语,也更为规范。〔[xiii]〕费巩:《比较宪法》,世界书局1934年版,第74页。
〔[i]〕 1901年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一文中指出,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从宪法翻译的语言上,美国宪法文本产生的影响是比较大的,翻译文本的专家爱泼斯坦在接受采访中也谈到这一点。

中共中央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存在实际困难,并且政协运行情况良好,中共中央考虑在1953年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而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迟到三年后再召开,也就是1956年后并制定宪法,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等到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后再制定一部正式宪法。例如,1954年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34条中的民族翻译为nationality,而1982宪法则翻译为ethnic status。
〔[xlvii]〕 在草案初稿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分,座谈会意见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标题可改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于一部持久并值得信赖的宪法来说,在其制定过程中,必须听取社会民众的不同声音。 摘要: 1949年之前的制宪权概念和理论主要继受于西方,虽没有体系化,但制宪权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并经过了本土化的改造。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后来就按毛主席的意见定了35岁。 七、结 语 宪政是民族性与普遍性价值的统一,并以两者的价值为基础实现宪政制度的开放性。
〔[v]〕 然而,革命派以民族主义为武器,认为为外人之奴隶与为满洲政府之奴隶无别〔[vi]〕,反对君主立宪,吾独不愿中国言立宪,吾独不愿中国言君主立宪〔[vii]〕,主张国民享有立宪权,而此处的国民其实是民族主义意义上的国民,吾愿我民族实行民族主义,以一民族为一国民〔[viii]〕。〔[xlvii]〕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十三)。
从客观情况看,1954年制定宪法是中共中央综合了各种因素后所作出的一种政治决断,制宪目标与具体内容的确定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共产党自主意识来进行的。在制宪时机的选择上,中共根据当时国内外的情况,努力选择合适的时机,以确定新政权的合法性。
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对立的国际环境下,新中国的制宪主要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提供的经验与成果的框架与范围内进行。〔[liii]〕 刘尊棋系外文出版社第一任总编辑。
比如: 在总纲部分,草案座谈会上有意见提出:建议‘总纲改为‘社会结构。苏联宪法译文用司法权,不合俄文原意,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好像译成权字符合条文的形式,或比较庄重,这种译法显然是不够妥当的。〔[xxxi]〕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四)。在国家机构部分,第29条中三分之二的多数的译文A two-third majority vote of与美国宪法文本中two thirds of …的表述相近。
对此可试举几例: 其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宪法分类的角度看,1954年宪法属于模仿性宪法,借鉴了外国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宪法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结构与民众需求的变化,制宪问题成为中共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在起草日本宪法时,日本选择了普鲁士宪法模式。
〔[xix]〕印度1947年制宪会议的宪法顾问(the constitutional advisor)曾到华盛顿、渥太华、纽约和伦敦进行学习与访问,与很多法官、政客和学者进行了交流。尽管通过共同纲领的实施,经过五年多的民主实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总体上宪法没有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一部分,对宪法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面临着各种挑战。
宪草第二章主要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系统,以组织作为总标题不十分恰当。此外,在标点符号的采用上,宪法草案座谈会的意见指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标点符号,为使主语对条下各款都连贯下去,建议参照苏联宪法第四十九条,把各条中末一款以外各款的句号都改为分号。但根据宪法草案初稿与苏联1936年宪法条文的比较,笔者发现,1954年宪法参照的宪法类型是综合的,并不完全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主。〔[x]〕 (二)作为宪法学范畴的制宪权 为立宪目的而引进的制宪权概念适应了当时的政治需求,经过一段时期的政治过滤,制宪权开始转化为学术范畴。
〔[xxxiv]〕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二十)。〔[liv]〕 第三个英文版本是1954年出版的,共有63页。
〔[xxix]〕 其三, 宪法总纲。如梁启超在《立宪法议》提到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iv]〕。
苏联宪法没有土地和生产资料征购与征用的相关规定,而1954年宪法予以明确规定。 三、宪法制定程序中的外国宪法影响 (一)制宪过程的民主正当性 制宪程序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是判断一部宪法价值的重要标志。 |